第六十四条
有效依法承担查处违法建设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检查制度,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制定巡查控管方案、建立台账,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对规划区内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等予以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助处理。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