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规划执法人员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是否经规划许可;
(二)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三)临时建设是否按照规定拆除;
(四)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划许可;
(五)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规划执法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和妨碍。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