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城乡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中心城区各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一次参与规划编制和修改、实施、特别是违法建设查处的情况,并接受监督。

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定期不定期检查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专题询问、质询,直至启动罢免程序。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