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划定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特色街区、风景名胜区(公园)、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等保护范围,并明确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

在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其规模、高度、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周边传统建筑风格相协调。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