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竣工联合验收。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消防、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水务、档案、交通等主管部门建立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机制,对申请竣工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实现一次申请、集中验收、统一确认,出具联合验收意见。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对未申请竣工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依法独立实施各项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违法建设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竣工验收后,建筑物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原发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独立建设的隐蔽性管线等工程在覆埋前,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管位测量验收。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