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完成设计方案的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只能一次并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期满,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拆除。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