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内设置临时建设的;
(二)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实施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
(四)侵占公共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活动场地的;
(五)侵占电力、通信、气象观测、河道、防洪保护区或者压占地下管线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