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审查符合规划条件的,可以变更规划许可。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