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对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建设工程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与规划行政审批事项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对前款规定的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要求听证的,应当提供利害关系证明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听证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