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在乡规划、村庄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擅自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