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第四十条有效在乡规划、村规划区内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据乡规划、村庄规划编制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