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和在已有用地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取得相应的用地手续。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