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并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