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建设用地的建设现状和近期建设规划,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结合城市设计要求,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确定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定附件。建设项目用地所在地区已制定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条件应当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
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划拨用地决定书的土地使用条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时,应当附具原规划条件。
需变更规划条件、分割或合并土地的,应当重新申请规划条件,并将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