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建设工程沿道路、铁路、轨道交通、河洪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代征以上公共用地,代征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前完成,并向相关部门同步移交。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