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在批准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城市、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