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规划批准并备案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有关成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规划成果除外。

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镇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永久性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固定场馆或者在其官方网站对城乡规划进行公告、公布。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