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二十一条有效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