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在本市城乡总体规划的新城区、黄河市区段及其两岸地区、主要的城乡结合部、南北两山面城部分、城市主要出入口、重点绿地、广场和公园、干道和主要道路交叉口等城市重点地区应当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应当塑造城市风貌特色,突出宜居、和谐与便民,注重与山水自然的共生,协调市政工程,组织城市公共空间功能,注重建筑空间尺度,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于中心城区的城市设计,应当征求设计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或者会同区人民政府共同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经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城市重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体现城市设计内容和要求的,应当及时修改完善。
城市重点地区范围以外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条件,依据总体城市设计,单独或者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开展城市设计,明确建筑特色、公共空间和景观风貌等方面的要求。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