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兰州新区的城乡总体规划应当纳入兰州市城乡总体规划,由其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修改,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管理机构所属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修改,由其管理机构批准。

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兰州市城乡总体规划。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由其管理机构会同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同步参与编制工作,并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程序审批、备案、修改、实施。

经省、市批准设立的城市新区、功能区、产业区等特定区域的总体规划,应当纳入市城乡总体规划。特定区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管理机构会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照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程序审批、备案、修改、实施。

在市、县城乡总体规划、镇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