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在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有规划审批权限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七里河区、西固区已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靠近中心城区已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新增规划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应当在总体规划批准后的二年内完成。编制旧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尊重土地使用权属和优化用地布局相结合的原则划分规划控制地块。

总体规划已经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及兼容性、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