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乡、村庄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有规划审批权限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乡人民政府应当对代表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优先安排必需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体现地方、农村和时代特色。
纳入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不再单独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