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本办法规定应当清理、清除、清扫、恢复、补救、更换等,违法行为人拒不履行或没有能力履行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代履行或者依法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符合立即实施代履行情形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立即施行代履行。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