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该设施建筑造价一至三倍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