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每只(头)三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