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立即清除;不清除的,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