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不履行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要求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