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清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