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