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污染城市路面的,应当及时清除,并按每平米十元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