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