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拆除,并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占道的设施、工具和物品,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占道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