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指导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