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餐饮业、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运送至规定的地点处理。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