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一)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按时清扫保洁,及时清运垃圾;(三)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堆放等行为;(四)保持公共绿地(带)、行道树及其设施等整洁、完好。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镇人民政府负责与责任区的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