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及其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主次干道、广场、桥梁、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由所在县(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承包单位负责;
(二)小街巷、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负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镇人民政府为其划定的责任区;
(四)集贸市场、交易点和早市、夜市,由主办单位负责;
(五)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汽车始末站、停车场、体育馆(场)、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共场所,铁路、公路沿线,水运码头及其作业范围的水域,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公园、街心花园、绿地、花坛、旅游景点、宗教活动场所,河、洪道及其两侧,分别由各自管理单位负责;
(七)城市公共厕所按产权归属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
(八)其他地段和区域,由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责任单位。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