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标志齐全、醒目。车体缺损、污秽不洁、标志残缺不全及货车无后挡板、灌装车无接漏器的车辆,不得在城区内行驶。运输液体、散装物料及废弃物的,必须密封、包扎、覆盖,禁止泄漏、遗洒。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