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安全,不得影响市容景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失去使用价值的,设置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