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市政、公用、通信设施及园林绿地、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等,应当按行业规范建设。建设中产生的渣土、污泥和其他废弃物,由管理单位或者作业者及时清除。建成后经常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整洁。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