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公共卫生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共卫生规范,培养文明健康的公共卫生习惯,积极参与爱国卫生和卫生创建活动。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