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