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