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爱卫办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监督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

爱国卫生工作监督考核采取专业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