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六章 病媒生物预防与控制第四十二条有效从事经营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市爱卫办备案。由市爱卫办对备案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以方便需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选择。从事经营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