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六章 病媒生物预防与控制第三十八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宾馆、饭店、单位食堂、铁路、民航等人员聚集场所,粮库、农贸市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工地、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公共厕所、废品收购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厂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将其负责的区域或者场所的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规定范围内。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