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应当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病媒生物孳生场所,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控制病媒生物密度,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发生。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