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并向同级爱卫会报告监测结果,协助同级爱卫办开展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