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社会参与和卫生创建第二十四条有效个人应当自觉参加本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爱国卫生活动,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爱护公共卫生设施,养成文明卫生习惯,形成健康生活方式。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