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社会参与和卫生创建第二十三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活动。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