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环境整治与改水改厕第二十一条有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公厕、生活垃圾收集和中转等卫生基础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和要求。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